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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 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范围及内容
(一)监督评价范围。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1年度的执业情况。
(二)监督评价内容。监督评价分为检查、评价两项工作。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公告、询问质疑等环节,检查依据详见附件1。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分为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等,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被检查单位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评价。
二、成立监督评价工作小组
永福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将联合财政监督检查股成立检查小组,对2021年代理本县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谭能刚(副局长)
成员:王伟(采购中心主任)、桂楚砚(财监股股长)、张德姣、范慧
三、监督评价工作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 2022 年11月开始,采取自查、书面审查及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及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8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相关的项目文件、数据等资料,真实完整填写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及代理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3),并于2022年11月18日前将自查表(加盖公章)发送至永福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邮箱yfcgb8518392@126.com,未尽事宜,请联系0773-8518392。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11月8日至12月2日)
监督评价工作小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2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入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上报检查材料。
各被抽查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报告以及自查的相关表格。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本次检查工作。
(二)要依法廉洁开展检查。
检查小组要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
2.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3.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及代理项目情况表
永福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