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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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
总量 |
商品住房用地(不含市场化租赁住房用地) |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 |
租赁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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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房 |
市场化租赁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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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 |
2.4960 |
2.4960 |
0 |
0 |
0 |
0 |
注:1.本示范文本及样式表格,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补充,住宅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2.对原住宅用地分类进行了调整,删除已不再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用地”,删除“廉租房用地”;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原“商品房用地”调整为“商品住房用地”。
3.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等带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其余为市场化租赁住房。
4.大城市供应的租赁住房用地一般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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