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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办理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2025年12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永福县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773-855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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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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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维芝 韦晓燕 |
综合 |
永福县永福镇连江路商业步行街120号 |
宗地面积75平方米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
住宅 |
谢维芝保留原有50%产权,继承韦祥云25%产权,共计75%产权,韦晓燕继承韦祥云25%产权。 |
公告单位:永福县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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