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办理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2025年12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永福县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773-8556089
|
序号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
15 |
夏良娟 |
出让 |
永福县永福镇凤阁路92号 |
房屋面积:50.81㎡
|
住宅 |
夏良娟保留原有的50%产权,继承50%产权 |
公告单位:永福县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1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