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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房屋搬迁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公告》《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调整的公告》《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枢纽导(截)流阶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鼓励积极支持和配合移民安置工作有主房的移民搬迁户及有主房的有房无户籍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房屋搬迁奖励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房屋搬迁范围
(一)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导(截)流(围堰截流)范围涉及的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等影响范围内有主房的移民搬迁户及有主房的有房无户籍户(简称“财产户”)。具体搬迁事项以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通告为准,如因工程实际需要临时增加移民搬迁户名单的,由永福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发布书面搬迁通知予以确定。
(二)桂林市长塘水库淹没永福—龙江地方(X700—X138)复建暨环湖旅游通道工程建设范围内前期配合搬迁且有主房的移民搬迁户及财产户,可按本通告执行。
二、奖励办法及各阶段(范围)房屋搬迁时间节点
(一)导(截)流(围堰截流)动迁阶段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之日起,凡在5月10日前完成签订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且有主房的移民搬迁户及财产户,给予每户壹万元(¥10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在5月21日前完成的,给予每户捌仟元(¥8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在5月31日前完成的,给予每户陆仟元(¥6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5月31日后完成搬迁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二)下闸蓄水动迁阶段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之日起,凡在60日内完成签订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且有主房的移民搬迁户及财产户,给予每户壹万元(¥10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在70日内完成的,给予每户捌仟元(¥8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在80日内完成的,给予每户陆仟元(¥6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超过80日完成搬迁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三)枢纽工程建设区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之日起,凡在5月10日前完成签订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且有主房的移民搬迁户及财产户,给予每户壹万元(¥10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在5月21日前完成的,给予每户捌仟元(¥8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在5月31日前内完成的,给予每户陆仟元(¥6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5月31日后完成搬迁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四)复建路(环湖旅游通道工程)
对永兴路(X700,起点YK0+000,终点YK19+401.782)范围内在2026年3月17日前签订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且有主房的移民搬迁户及财产户,给予每户壹万元(¥10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2026年3月17日后交付房屋的移民搬迁户及财产户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对牛龙路(X138,起点NK0+000,终点NK5+541.566)范围内在2026年5月31日前签订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且有主房的移民搬迁户及财产户,参照导(截)流阶段奖励标准执行。凡在5月10日前完成签订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且有主房的移民搬迁户及财产户,给予每户壹万元(¥10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在5月21日前完成的,给予每户捌仟元(¥8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在5月31日前内完成的,给予每户陆仟元(¥6000.00)的房屋搬迁奖励。5月31日后完成搬迁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奖励对象为一房多户的,以最后一户交付房屋的移民搬迁户或财产户实际交付时间计算该座房屋奖励时间节点,符合本通告奖励条件的给予搬迁奖励,否则一并不予奖励。
(二)奖励对象为一户多房的,以交付最后一座房屋的移民搬迁户或财产户实际交付时间计算该座房屋奖励时间节点,符合本通告奖励条件的给予搬迁奖励,否则一并不予奖励。
(三)责任单位负责确认移民搬迁户或财产户是否完成房屋腾空交付,对于移民搬迁户或财产户已签交房单但实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四)奖励对象须符合政策规定的移民搬迁户或财产户标准,存在虚报、冒领、骗取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由永福县长塘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附件:1.奖励资金使用申请表
2.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导(截)流阶段淹没影响人口统计表
3.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枢纽工程建设区淹没影响人口统计表
4.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永兴路(X700,起点YK0+000,终点YK19+401.782)淹没影响人口统计表
5.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牛龙路(X138,起点NK0+000,终点NK5+541.566)淹没影响人口统计表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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