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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我县城乡居民住院就医负担,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23〕9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改革传统的住院病人先交押金的做法,实行县域内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在县域内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享受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政策保持不变。
三、实施内容及流程
从2023年9月1日起,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在县域内定点乡镇卫生院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交通事故等不符合医保报销的情形除外)。“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见附件1。
(一)入院手续。在县域内定点乡镇卫生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出示相应的身份和参保证明(或其他辖区参保人员证明信息)在县域内定点乡镇卫生院办理入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并办理出院手续。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启动。2023年8月31日前,县卫生健康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2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方案,确保县域内定点乡镇卫生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完成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2023年9月1日我县县域内定点乡镇卫生院全面启动“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工作。
(三)总结推广。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先诊疗、后结算”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县域内所有户籍人口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点定医疗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推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是有效解决患者住院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合力,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的有效方式。
(二)优化就诊流程,规范诊疗行为。各点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先诊疗、后付费”流程,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对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患者,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群众看病负担。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和质量控制,配合永福县医疗保障局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
(三)完善内部管理,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各点定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流程图。要严格审查患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详实。各乡镇卫生院以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为契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努力为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县卫生健康局和全县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推行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在医院门诊、住院部等张贴“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提高群众知晓率。树立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先住院、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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