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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规定。
为严格落实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身份核验相关规定,请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参保人到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核验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医保电子凭证(三者取其一),避免出现他人冒用的情况,造成医保基金流失。被发现诱导、协助患者冒用他人享受医疗待遇凭证的,将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永福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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