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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一件事”办事指南

2025-12-02 09:00     来源: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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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

事项类型

联办目录(公共服务)

2

事项名称

高效办成企业注销“一件事”

3

设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注销登记  

4

承办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数据局、自治区医保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地方海关

5

办公地址

永福县东滨路1-1号锦江花园C区1栋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督管理局4-5号窗口

6

咨询及

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

0773-8515529  0773-8556023

监督投诉电话

0773-8519995

7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66天(串联办理) 

承诺办结时限

13天(并联办理)

8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9

注意事项

税务部门即时办结(符合即办注销的);5 个工作日内(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20 个工作日内(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的注销最少时限是:46天(一般注销),简易注销(21天)

10

相关资料下载网址

http://116.252.25.12:10122/ICPSP/Tips.action?csrfToken=&id=bgxz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份数

来源渠道

备注

1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申请人填写


2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原件

纸质或扫描

1

申请人自备


3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原件

纸质或扫描

1

申请人自备


4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或扫描

1

申请人自备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纸质

1

申请人自备


注意事项:1.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的,免提交该项材料.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非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该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