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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 “一件事”办事指南

2025-12-02 08:45     来源: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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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

事项类型

联办目录(公共服务)

2

事项名称

高效办成企业开办 “一件事”

3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设立登记

4

承办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数据局、自治区医保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地方海关

5

办公地址

永福县东滨路1-1号锦江花园C区1栋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督管理局4-5号窗口

6

咨询及

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

0773-8515529  0773-8556023

监督投诉电话

0773-8519995

7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5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8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9

注意事项

企业公章刻制、税务登记、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同步完成办理。银行开户需到现场办理。

10

相关资料下载网址

http://116.252.25.12:10122/ICPSP/Tips.action?csrfToken=&id=bgxz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份数

来源渠道

备注

1

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申请人填写

申请书、决议、章程线上申请的可自动生成

2

公司章程

原件

纸质或扫描

1

申请人自备

3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

纸质或扫描

1

申请人自备

4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或扫描

1

申请人自备

包括股东、联络员、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等

5

住所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或扫描

1

申请人自备


注意事项: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补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住所证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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