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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人社惠企惠民政策汇编(就业政策篇)

2022-08-31 09:33     来源:永福人社     作者:永福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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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奖补篇

一、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对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营运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 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可免于提供).如可查询到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本条所列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 符合多个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只享受1次创业扶持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允许1家创业实体享受创业扶持补贴。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8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首次在我县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  所创办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营运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年度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该小微企业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8个月, 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所创办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可支付到其银行卡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8。

三、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永福县辖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全日制)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实施标准:2000元/人。

申请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四、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实施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申请材料: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五、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就业帮扶车间。

实施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申请材料:就业帮扶车间应提供申请表,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花名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8

六、企业吸纳“就业券”人员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

实施标准: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材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券”,每月对属地企业吸纳持“就业券”人员就业和社保参保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比对校验,将符合申领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生成《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并将《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短信告知企业。企业登录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领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经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并在永福县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各类职业中介服务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并年审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施标准: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报年度的完税证明;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能够实现数据共享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不需提供相关材料);资金申请相关表格。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八、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经永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基地。

实施标准: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并按规定向见习对象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元/人·月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报上一个月或上一个季度的见习补贴。需提供申请表、花名册(见习期满人员和见习期满留用人员)、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毕业学年的见习人员)、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材料复印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凭据、 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期满留用、离岗或期内提前离岗人员) 等,及见习考勤、见习期工资单等备查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完毕后按规定将补贴支付到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九、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毕业学年的永福辖区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一)身患残疾。指申请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指申请人获得过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申请人家庭有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成员。

(四)来自脱贫户家庭。指申请人在校期间,其所在家庭被认定为脱贫户家庭(含贫困退出户、脱贫户)。

(五)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申请人在校期间,其所在家庭享受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指申请人入学前或在校期间被 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

实施标准:按上一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汇总后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对于能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查询、核实人员类别的补贴对象,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时可免于提交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 由所在学校核实身份后出具审核意见,并统一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对于符合申请条件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不能查询到人员类别信息的补贴对象,按当年求职创业补贴申报通知执行。其中,区内脱贫家庭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时无需提供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由各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核实毕业生身份后出具审核意见;区外脱贫家庭毕业生凭其脱贫攻坚期家庭贫困属性材料或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脱贫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社会保险补贴篇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即具有永福城镇户籍或在永福城镇区域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处于失业状态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城镇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或在城镇区域常住的人员;城镇区域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规定执行,通过同级统计部门查询获取。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

对实现灵活就业以后以灵活就业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3600元/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年龄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补贴标准给予补贴36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300元/月·人)。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三、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实施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永福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脱贫劳动力就业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标准: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材料:招用脱贫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五、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实施对象:在永福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在永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

实施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材料:企业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5。

培训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申领条件: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

补贴标准: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申请材料及流程:培训前,由培训机构登录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期申报模块,录入学员花名册(含身份证信息)、学员身份证明材料、课程表、师资证明材料、教材信息、培训承诺书、开班审批表等内容,提交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完成培训任务后,培训机构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补贴申报模块生成补贴申请表及学员花名册,上传补贴申报相应凭证,提交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7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申领条件: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补贴标准: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申请材料及流程:培训前,企业根据培训需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由合作培训机构登录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期申报模块,录入学员花名册(含身份证信息)、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课程表、师资证明材料、教材信息、培训承诺书、开班审批表等内容,提交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完成培训任务后,培训机构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补贴申报模块生成补贴申请表及学员花名册,上传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7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7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申领条件:企业组织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补贴对象:企业。

补贴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徒培训合格情况,按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及流程:企业在开展年度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根据培训需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由合作培训机构登录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在培训班期申报模块录入学员花名册(含身份证信息)、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课程表、师资证明材料、教材信息、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训协议、培训承诺书、开班审批表等内容,提交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企业需预拨培训补贴的,线上提交预支补贴申请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培训机构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在“培训补贴申报模块”生成补贴申请表及学员花名册,并上传10个学时的理论课程视频、按学徒培养计划明确的培养结果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或剩余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7

四、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申领条件: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个人。

补贴标准: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人、初级500元/人、中级600/人、高级700/人、创业培训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培训天数按照总课时数÷7课时/天计算,剩余超过4课时的按一天计算。

申请材料及流程: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经办机构:永福县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73-690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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