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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二、相关政策文件
(一)《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
(二)《桂林市民政局关于优化2024年节假日、传统节日婚姻登记服务的通知》。
三、开始办理
结婚登记
(一)办理条件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常住户口在桂林市辖区内的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结婚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二)办理材料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
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与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
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桂林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港澳台居民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居民与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流程
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携带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办理,也可先在网上或者婚姻登记处窗口进行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
网上预约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点击进入)
群众也可在“桂林市民政局官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官网”上进行预约。
网上预约: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离婚登记
(一)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常住户口在桂林市辖区内的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离婚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离婚登记;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规定的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理材料
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现役军人:
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男女双方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居民与华侨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的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居民与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办理流程
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携带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办理,也可先在网上或者婚姻登记处窗口进行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
网上预约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点击进入)
群众也可在“桂林市民政局官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官网”上进行预约。
网上预约: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受理:当事人持双方证件现场申请离婚,经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到现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询问笔录》,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备注: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办理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规定的身份证件原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对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
婚姻证书损毁或当事人目前身份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婚姻证件。
(三)办理流程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双方携带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办理,也可先在网上或者婚姻登记处窗口进行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
网上预约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点击进入)
群众也可在“桂林市民政局官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官网”上进行预约。
网上预约: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核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查证婚姻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补发: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备注:补领婚姻登记证并未列入“全区通办”或者“跨省通办”的业务范围。
四、办理流程图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六、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免征。
七、咨询渠道
永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服务电话 :0773-8556906。
八、常见问题
问题1: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回答: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当事人户口簿为插页式,首页和本人页无法确认关联的应提供该户口簿的索引页或其他关联页。
4、当事人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由户口迁出地出具有效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问题2: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过程中,婚姻当事人应当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回答:1、提交必要的证件:除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非户籍常住人口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有效居住证。这是确保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 。
2、亲自到场办理: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办理婚姻登记,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这是为了保证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使用网上预约系统:为了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和当事人来回奔波,建议当事人按照试点地区的要求提前在网上预约。这有助于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4、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无法办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是顺利完成婚姻登记的重要一环。
通过上述措施,婚姻当事人可以确保跨省通办的婚姻登记过程顺利进行,同时也体现了对婚姻登记严肃性和真实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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