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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通讯员:张日斌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0日   

永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永福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的法规、规章,在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服从命令,服从大局,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把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与本县实际有效结合上下功夫;要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人民,把政府建设成为依法行政、清正廉洁的政府,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的政府,作风优良、政令畅通、运作高效的政府。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三、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和政府各职能办、局、中心的主任、局长。

四、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五、常务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受县长或副县长委托代表县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并承办县长或副县长交办有关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六、县人民政府各职能办、局、中心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办、局、中心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就执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具体落实。

 

     

 

七、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八、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县政府各职能办、局、中心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

(四)通报县内外经济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其它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武装部不是县委常委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县人大领导、县政协领导和有关的办、局、中心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依照法律任免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名单;

(六)分析县内外形势,研究、决定其他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会议议题准备情况,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确定开会时间。

十、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请与议题有关的办、局、中心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一、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受县长或副县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具体业务问题。

十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会议的材料要认真准备、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事项,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解决。未经协调的问题,不提请政府会议审议。县长办公会议能解决的事项,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重大的政策性问题,政府办主任和政府办有关副主任要进行初审,然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查;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规范性文件除外,但要有县政府法制办的论证意见),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副县长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派1-2名专人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四)县长、副县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派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

(五)要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出席或列席人员必须是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会议一般不要带随员,如需要带随员,要报经会议负责人同意。与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对于领导讲话,应按规定要求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凡涉及秘密的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扩散。根据需要,如作新闻报道,可邀请新闻单位派员列席旁听。

(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清退。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属重大的或涉及全县性的事项,应按规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项可通过《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不另行文。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办负责督办。

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大力精减会议,尽可能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意,通知乡(镇)长参加的各类会议,必须经县长同意;需要通知乡镇党委书记参加的各类会议,必须经县委书记同意;

(二)副县长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请示县长同意;

(三)各部门召开的行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长出席;

(四)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十四、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1994]4 号)和我县有关文件的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县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十五、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原则上交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后由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不得直送呈给县政府领导个人。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

十六、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有明确具体的批示。

十七、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十八、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或涉及局部性工作所制定的文件,先由政府办秘书初核、副主任审核和政府办主任把关送签,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凡涉及到处罚、表彰、奖励、收费、收费减免、税费奖励、独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和长期租赁、公告以及其它涉及全局性的事项,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凡涉及政策、法规性的文件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核。凡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政策、措施(包括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农业结构调整方案,农民减负重大措施,城镇建设与管理的重大规定,旅游开发和商贸等第三产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方案,保工资、保运转的重大措施,在国家和上级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必须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行文。经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同意,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十九、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或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政府办主任签发;县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二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乡(镇)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报。除县领导交待的外,各乡(镇)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报送县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领导个人,应先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规定呈报政府有关领导。向县政府呈报的书面请示,应一文一事,不能多头请示。不按规定程序和不规范的公文由办公室退回原单位。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要讲实效、时效。部门发文和联合发文不得与上级和县政府文件相抵触,也不得对乡(镇)政府直接发文。

 

           

 

二十二、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事务实行分级管理。凡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县政府一般不直接处理,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不能不负责地上交矛盾;涉及部门之间或部门与乡(镇)之间的工作,如有分歧意见时,各方单位的负责人要主动互相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县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列出各方理由及其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协调和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应请示县政府;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制定执行的措施,并认真付诸实施;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呈报县政府,在县政府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能中止执行原决定。

二十三、副县长之间需要协调的工作,先联合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长决定。

二十四、请示、汇报工作一般应先在下一级的主要领导与上一级的分管领导之间进行;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需要向县长汇报、请示工作,须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预约。除特殊情况外,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副职不宜直接向县长请示、汇报工作;二层机构不应直接向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

二十五、县政府职能局二层机构领导的任免(除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外),由主管局提出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方可下文任免。企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经政府分管劳动、人事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经县五人小组研究同意,县长签字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其它人事、劳动问题,要严格执行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县编委会的有关规定。

二十六、凡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出具证明、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必须有县政府领导或政府办主任的口头指示或文字意见,办公室人员才能办理上述手续。

 

财经管理和预算内、外资金审批制度

 

二十七、认真执行财经制度,提倡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

二十八、严格执行财政预算资金支出审批制度。财政预算资金按下列规定的几种类别的支出审批:

1、财政预算已安排的部门包干费用的支出拨款,由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的收入和上级财政的调资情况,在保证全县当月工资发放的前提下,直接办理资金调拨,不需报批。

2、财政预算安排的部门机动经费(专项预算资金、业务费等)支出拨款,由用款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由分管财税副县长根据资金调度情况、开支的项目和标准、所办事宜的轻重缓急口头或文字批复,由财政局拨付。

3、对无预算安排的追加预算支出,按下列权限审批:五千元以下由县财政局局务会研究审批;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分管财税副县长审批;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由县长审批;十万元以上由分管财税副县长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三十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议定后,报县委常委会通过。所有的审批在上述批准的基础上仍执行一支笔审批,即:由分管财税副县长签批。当年追加支出总额超过年初预算支出1%以上时,由财政局提出调整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报县委常委会。

4、各部门的请款报告一律交给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用款类别处置或提出处理意见,转报县政府办公室收登后,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再由分管财税副县长统一签批后,由县财政局执行。

二十九、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除按县委、政府制定的预算外资金综合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收缴分离、比例上交财政预算调节资金外,财政回拨的部门留用资金,按下列情况分别审批:

1、政策规定从所收的预算外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经费,用于干部职工个人部分(劳保、福利、奖励等支出,下同),年人均支出1500元以下,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年人均支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分管部门的副县长审批;年人均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部门的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县长审批。部门留用的业务经费,用于业务的每笔单项支出(用于经营性周转的支出资金除外)在1万元以内的,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支出;每笔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部门报请分管部门的副县长审批;每笔单项支出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部门报分管副县长提出建议后,由县长审批。

2、对实行预算外收入目标考核的部门的超任务奖励支出,由财政局与收入部门提出任务基数后,报县长主持的办公会议批准,再由县财政局与收入部门签订上交财政收入目标责任状。年终考核时,由财政局根据上交财政收入的情况提出意见,核批年人均2000元以下的超交奖由分管财税副县长审批;核批年人均2000元以上的超交奖,由分管财税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县长审批。

三十、各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凡购买控购物资(如车辆等)、兴建办公用房,必须写出包括购置或兴建的理由、计划、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的书面请示,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由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擅自购买控购物资或建房的视为违纪。

 

         

 

三十一、县政府领导的接待活动:一是接待桂林市四大班子以上的各级各部门领导,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接待,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会见,由县政府办主任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主任,县政府有关办、局、处的主任、局长负责接待。二是桂林市各委、办、局及兄弟县、区领导因业务关系到我县对口的办、局、处检查指导工作时,是正职领导的由县长或对口的副县长会见,本着节俭、不失礼、热情为原则做好接待工作,凡属县领导接待的一般安排在政府机关食堂就餐。其它级别的领导由工作分工对口的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会见,由县政府有关办、局、中心负责人接待。

三十二、县政府领导在县内考察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人随行;要尽量减少基层和企业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基层负责人不搞迎送。

三十三、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内部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剪彩、奠基、颁奖、庆典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安排县政府领导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各乡(镇)、各单位确有需要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应当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告有关领导。

三十四、县长、副县长因公离境出访,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初步设想,分别报县委书记、县长批准后,按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乡(镇)、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境出访,需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书记、县长批准;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副职出访,需经乡(镇)、部门正职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呈报县长批准;副科以下人员出访,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副县长批准;无论哪一级人员出访,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离境出访。

 

离县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五、副县长、乡(镇)长、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离县外出,要事前向县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主任和办公室值班人员。

三十六、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考察学习、休假,实行请示、请假、销假制度。其中,正职和主持工作者外出时间在三天以内的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同意,超过三天以上的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批准,副职经正职领导同意后报分管的副县长批准,同时,要在外出前把外出的时间、地点通知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

 

增加工作透明度 自觉接受监督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除了一年一次人大会县政府领导向县人大报告工作以外,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三十八、县政府建立会议列席、旁听制度。为了增强县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政务的公开性,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包括常务会议,视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工、青、妇负责人列席或旁听。

三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广开言路,发扬民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虚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关心人民群众疾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四十、为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广泛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县政府将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县、乡两级政府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

 

     

 

四十一、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自治区、市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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