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推进我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县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充实种子管理队伍力量,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将县种子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县种子公司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种子企业入股、参股。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对县种子公司清产核资后,进行改制,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县种子公司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 年6 月底前完成。如到期未分开,自2007 年7 月1 日起,县种子公司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按照国家对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并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届时负责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退休人员10 年的养老金,交由县农业局代缴基本养老金。
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县种子公司可通过依法转让和出售其资产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县种子公司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后,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由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要求和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改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充实县种子管理站力量。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我县种子管理机构人员少,工作量大,种子市场监管难,经费缺乏,监管手段落后,种子市场秩序仍不规范,特别是水果苗木、罗汉果组培苗、蔬菜种子管理环节薄弱,假劣种子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需增加种子管理人员4名,以充实县种子管理站力量,加强本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监管。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县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做好本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工作。
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3、强化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充实县种子管理机构力量的定编、定员工作,配齐县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县级财政要预算安排经费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要进一步清理、修订有关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严格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宣传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退出品种的公告,指导农民正确选种;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加强市场监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2007年1月)。
成立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学习动员(2007年2月)。
召开县种子管理站、种子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及桂林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文件,使干部职工明确国有种子企业改制的重大意义,提高干部职工的认识,统一思想,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三)县种子公司改制(2007年3月~6月)。
1、评估资产(2007年3月)。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县种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企业改制(2007年4月~6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县种子公司从县农业局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
(1)组建股份制公司。
①召开公司全体职工会议,按股份制公司的要求,制定企业章程及规章制度。
②按照章程职工采取自愿入股的原则加入新公司。入股时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可相对多于其他职工。对于愿意在改制后在公司入股的人员,安置费不发给个人,作为个人股金入股用于企业的发展。
③组建的股份公司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在原企业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如原剩劳动期限低于三年的,最少要签订三年。
(2)资产处置
①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对种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对公司房产、地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②清产核资后,企业内部职工可集体购买企业产权。企业职工整体购买企业资产给予购买的资产总值25%的优惠,一次性付款的还可以再给予15%的优惠。
(3)人员安置
①在县种子公司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4名安置到县种子管理站,充实种子管理站的力量。
②县种子公司职工解除聘用关系后,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置换职工身份手续。
③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并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交由县农业局按规定支付和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届时负责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④对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的安置。因种子公司一直在事业养老保险交纳养老保险,因此,原已退休的干部、工人,转入县种子管理站领取事业单位退休工资。
⑤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工龄和上年度全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国有企业工龄在21年(含21年)以上的为上年度全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国有企业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的为上年度全区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1年×本人国有企业工龄。
(四)充实种子管理机构人员(2007年6月)
选聘4名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县种子管理站,从事检验检测、技术推广、新品种试验示范工作,聘用人员享受在职同职级人员的同等待遇。所需人员从县种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确定,由县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五、加强配合,精心实施
农业、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资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