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直管)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的政策文件。决定从广西的实际出发,对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一是统一了全区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政策,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的基数和缴费比例;二是调整了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的规模;三是改革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四是扩大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原国有企业、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应参保而没有参保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了一个先补参保后退休的机会;五是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编今后不纳入退休制度自收自支人员到社会保险所参保缴费政策等。《决定》政策性强、操作性强,关系到很多职工的切身利益,现转发给各单位,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宣传。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