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人民政府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县政府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发布机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县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简介、工作分工;
(四)县政府工作规则;
(五)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六)永福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七)永福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八)永福县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九)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十)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查阅点。
(二)县政府办公室、县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上门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索取信息。
(三)县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作为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县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县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党办等相关科室进行。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对社会公众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加盖政府办公室公章。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永福县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