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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关于优化工业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永发[2001]36号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08日   

中共永福县委员会    永福县人民政府
永发[2001]36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我县工业发展步伐,特对优化我县工业发展环境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建立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
    成立永福县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工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和解决办法,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招商引资政策法规和我县鼓励外商(含县外投资者,下同)投资各种搞活企业、引进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外商和本县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各乡镇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3、为外来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发验证照及征地、供水、供电等方面提高咨询和发展代办服务。建设项目一旦批准立项后,县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派员进行跟踪服务直到竣工投产。
     4、统一收取年税额在10万元的重点工业企业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企业名单一年一定。
     5、依法核定各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违规违章的罚款,依法批准各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评比和调查行为。
     6、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对企业做好服务和各有关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理顺各方面关系,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帮助解决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7、协调、督促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工作,维护各工业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提供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
     8、受理各工业企业的投诉,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9、负责对外来企业和重点企业核发办理《永福县外来、重点企业特别优待证》。
    二、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统一收费管理办法
     1、在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设立统一收费处。对各重点企业实行“定点定时,一个窗口收费”。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每月在规定时间内派出人员到收费处集中收取,或委托收费处代收,收上的费款划归原收费单位。
     2、县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收费处,必须将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监督。
     3、除税务部门依照法规征收税费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到各重点工业企业收费。因特殊情况,需到各有关定点企业收费的必须到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批准后持介绍信方可到企业收费。
     4、凡新办企业或改扩建项目,在投产后三个月内,任何部门未经申报和办理准予手续不得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需办理有关证明的,只许收取工本费。
     5、凡是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收费的有关部门,必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申报并办理准予收费手续后方可收取,否则按乱收费论处。
     6、对所收取费用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可收可不收的收费一律不收,对可高可低的收费从低收取。
     7、各有关企业应在规定时间自觉到收费处缴费、逾期不缴的,经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同意后收费单位可派员到企业收缴并依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8、非重点工业企业按原办法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9、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及本规定向企业乱收费损害企业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缴其非法所得归还给企业或上交国库,并利用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立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评比、检查、罚款的准入制度
     1、县直所有部门对重点工业企业依法进行各种检查、罚款、评比活动,须经县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同意并持相应介绍信方可进行有关活动,违者视同违反行风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2、县直部门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各种检查、评比、罚款活动后,必须将办理结果文字报告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备案。
     3、对持有《特别优待证》的企业主或来永福办事、经商的外来客人出现的轻微违规行为,应注重思想教育,一般不予经济处罚、吊扣执照或查封财物,确需处理的,必须征得工业企业发展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同意。
    四、对企业实行税收目标管理
     1、对老企业税收实行一年一定的目标管理,每年由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年的经营和纳税状况,确定企业的纳税基数,加上县财政每年正常的增幅,确定企业当年的纳税目标,当年超过部分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2、对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允许运行一年,试行期间的税收据实缴纳,第二年开始按第一条的规定实行税收目标管理。
     3、实行税收目标管理的企业除不可抗力外,必须分季将税收均衡入库,对应交不交部分依法加收滞纳金。
    五、加强职能部门的服务和管理
     1、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审批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①县计划局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向自治区、市计委申报。②县经贸局对限额内的现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对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对需要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行文报批。
     2、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投资项目在设计和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对项目建设期间所需各项审批,实行事先介入、联合办公、同步审批。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方面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要在5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酌情放宽批复时间。
     3、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对利用存量土地兴办的外商投资项目,规划、土地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审批;增量用地项目用地材料齐备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审批。
     4、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把“三同时”审批关,使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审批权限内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审批权限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审查并上报审批。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名称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审批权限内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审批权限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审批。
     6、税务机关为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对2000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其享受国家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批。
     7、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据。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8、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在1个工作日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审批发证,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9、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项目的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法,主动为企业服务。企业招聘职工,要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的有关手续。可以通过当地劳动力市场自主选择和聘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聘用的外籍人员,凡持有外国专家证书的,由外事部门管理,其他人员由劳动部门管理。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职权范围内审批的中小型消防项目,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审批制度,不得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企业法人代表,冻结、划拨企业帐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交通工具和其它财产。
     13、对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县自来水公司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划停水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用户,事故停水立即抢修并尽快通知。接到报漏1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漏5小时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
     14、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用电要在3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5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计划停电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15、对外来投资企业安装使用电信业务,自付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通;单机迁移电话受理之日起3日内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故障24小时内修复,电缆事故72小时内修复。
     16、供水、供电、邮电等工程新上项目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推荐5个以上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含系统内非法人施工队、处),由企业法人按法规要求招标选择;项目所需的设备、产品、材料,由企业自主选择。不准任何单位垄断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六、减轻企业负担
      1、严禁以各种名目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强买强卖和无偿占有企业产品和财物;严禁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和吃、拿、卡、要。
      2、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不得干预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性服务及企业参加有关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评比达标、学术研究、培训考核等非经营性活动。
    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县工业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监督下,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开展业务工作,热情为企业提供服务。对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各部门、单位决不允许以种种理由顶着不办或拖延推诿。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本提及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国外、境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办的合资、独资企业,以及本县以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本规定由县工业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全面落实。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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