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桂林苏桥新区开发建设速度,鼓励国内外企业进入新区投资新办企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范围
鼓励国内外企业到桂林苏桥新区投资新办汽车配件、化工、机械、建材、医药、日用工业品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型企业。
(二)地方财政方面的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除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我县还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1、企业所得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区内企业、单位、个人到我县独资、联营新建工业企业,第四至第五年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5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自治区外的企业、单位、个人到苏桥新区独立或与区内企业联营新建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实行增值税纳税增量奖励政策: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50-100万元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20%、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的25%、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35%、100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4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建筑营业税优惠政策:五年内,年缴纳营业税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20%、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25%、101万元以上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份的30%,由县财政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办法
1、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级财政和有关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全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上缴桂林市、自治区、中央的部份且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收取。
2、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以上的,其建设期间应向政府部门缴交的规费,属县一级收取的行政规费全免,事业性收费优惠80%收取。
3、市政建设配套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5%收取。
4、凡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享受小水电补助电价,即按目录电价每度降低0.03元供给,支持企业。
(四)地价
每亩6.5万元左右(包干革命地价),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上缴的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年返还地价每亩2000元,5年内返还总额为每亩壹万元。若上缴税额达不到500万元以上不予返还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