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永福县档案局(馆)是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福县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永福县各方面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它的任务是收集、整理、集中统一保管我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以及与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积极为党政机关、为四化建设、为科学研究和编史修志等工作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的精神,为便于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更广泛的了解和利用本馆馆藏的档案和资料,同时为更好地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我们编撰了《永福县档案馆指南续编》一书,简要介绍永福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构成,档案基本内容以及档案馆概况。《指南》是指导利用者查阅利用永福县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工具书。
《指南》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编撰。本《指南》全书共分档案馆概况、档案全宗介绍、馆藏资料介绍、现有各种检索工具介绍、附录等五个部分。
《指南》的全宗介绍,主要依据馆藏档案撰写。全宗名称以全宗构成的名称或规范简称命名,前后经过几个名称的全宗以及档案的最后名称命名,原有两个名称的全宗以合并后的名称命名。全宗构成者机构沿革情况一般介绍至编撰结束时为止。
该《指南》是在1992年永福县档案局(馆)编撰的《永福县档案馆指南》基础上补充、改编而成。主要补充了档案馆概况及永福镇、桃城乡、纺织器材厂、纸品厂、招商局五个全宗。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指南》中不当之处,恳请档案界同行和读者给予指正。
永福县档案局(馆)
2006年6月12日
第一章档案馆概况
第一节馆的建立与体制变化
永福县档案馆建于1958年12月5日,档案馆编号445134号,第一任副馆长(缺馆长下同)董志雄(1958年12月5日至1959年3月15日),第二任副馆长黎震祥(1980年3月15日至),1985年成立档案局,第一任局长莫光明(1986年5月13日至1991年1月)第二任局长李二生(1990年至1994年2月26日),第三任局长张绪生(1994年至1998年),第四任局(馆)长吕万纪(1998年),第五任局长宾新友(1999年至2001年),第六任局(馆)长李敏(2001年12月31日至2004年2月29日),第七任局(馆)长曾心地(2004年3月5日至今)。档案馆是在中共永福县委、永福县人委两个机关档案室的基础上合并建立起来的。当时它既是县委又是县人委的机构。同时在县委、县人委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档案工作,负责本县档案资料的接收、管理和开展利用,又兼管县委、县人委两个机关档案室工作。即所谓“四合一”(科、馆两室)的档案馆,“文革”开始后档案工作陷入瘫痪。1970年6月由县革委办事组科秘小组代管,档案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馆赢得了生机,在“恢复、整顿、总结、提高”的档案工作方针指导下,我馆于1980年3月5日恢复了档案工作机构。当时档案工作机构属县的二层机构,隶属县革委办公室领导。1985年10月28日在档案机构体制改革中,县委作出了“县档案馆为永福县人民政府直属的事业机构,归口县档案局管理”的决定,编制定为8人,已配7人,馆址设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大院内,建馆初期馆址设在县委楼上的一个会议室(32个平方米),1961年3月搬到县委组织部办公楼上(原天主教堂楼上,60个平方米),1966年5月搬进新的档案馆楼房至今。
第二节馆库建筑及馆内设备
永福县档案馆于1966年5月建成,两层楼房,砖墙土木结构,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60平方米。2005年经过外墙翻新及室内装修,原老年人活动中心计划归档案局,新增使用面积80平方米。库房6个,办公室、查阅室、值班室、档案资料整理室共4个。馆内主要设备有:电脑、空调、复印机、数码像机、档案柜(箱)、去湿机、打字机、手提电钻、速印机、油印机、灭火器、电风扇、报警器、缝纫机、温湿度记录仪等。
第三节馆藏档案、图书资料
馆藏档案、图书资料截止1991年底止共27359卷(册、盒),其中档案106个全宗,20604卷(建国后档案94个全宗,17590卷,民国时期档案12个全宗,2654卷),图书资料1389种,6755册(本、盒)。
建国后档案有1949年至1991年县委、县政府(含县人委、县革委、下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含区、公社、大乡)形成的档案,其中文书档案16143卷,各种专业档案4461卷,含:(1)教学档案581卷;(2)土壤普查档案273卷;(3)工业普查档案39卷;(4)人口普查档案58卷;(5)广播新闻稿件档案465卷;(6)工商企业登记档案8卷;(7)干部职工退职、死亡人事档案922卷;(8)农村阶级成分档案617卷;(9)文革处遗档案716卷;(10)财会档案152卷;(11)统计档案68卷;(12)审计档案7卷;(13)氮肥生产流程档案549卷;(14)照片档案5卷;(15)录音档案1盒。其中内容有机构设置、变更、行政区域、体制改革、人事任免、工改工调、职称评定的文件材料;有精兵简政、干部下放、知青插队、落实政策、“文革”处遗、平反冤假错案的文件;有历届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包括各界人代会)以及工业、妇女、贫协、工商联代表会和各种党代会等;有会议记录及其它文件材料;有历次政治运动(清匪反霸、土改复查、抗美援朝、三反五反、查田定产、民主建设、粮食统购促销、三大改造、肃反审干、整风反右、人民公社、大炼钢铁、社教运动、知青回城、“二五”运动等)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有文教、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规划、经验总结材料。上述文件材料虽经我馆大力收集,但由于解放初期文书处理制度不够完善及“文革”中的失散,现馆存档案资料仍欠齐全。
本馆藏国民时期档案资料,主要指解放前民国时期原永福、百寿两个县政府1938年至1945年的档案资料。上述档案资料分别于1955年,1964年9月(由县档案馆组织力量清理)、1968年至1969年(由县革委清查办公室清理)、1985年至1986年(由县公安局组织力量清理)分三批接收入馆。随档案入馆的资料有65种,225册。资料的出版时限为1927年至1949年。资料内容记载时限为1915年至1949年。另外馆藏有1886年版的《永宁州志》和1917年版的《永福县志》各一部。档案的主要内容有政治、军事、经济、邮政、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另外,本馆还藏有1933年广西省政府民政厅编制的《广西各县概况》,它记述了当时广西94个县的地理(全县区域图、沿革、疆域及方位、面积、山川、关隘、气候)、政治(内务、财务、司法、教育)、经济(土地、金融、产业)、交通(水路、陆路、电报、电话、无线电、收音、邮政、航空)、社会(语言、风俗、宗教职业团体、慈善团体、生活状况、主要物价调查)和1944年广西省政府统计局编印的《广西年鉴》,记载了当时各县的概况和数字,对于研究永福县和广西省的历史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现行图书资料主要馆藏有马列主义经典著作,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著作、传记;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群众团体,革命组织的历史资料;有反映本县、本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内容资料;有各种文件、法令、党代会、人代会、先代会,“文革”大事记等汇编;有各种手册、辞典、国民经济年鉴、统计、普查资料;有政治、宣传、文档、文学等方面的期刊、报纸和工具书。
第四节档案整理鉴定和保管
为了逐步把我馆建设成为永福县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成为查找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我们根据按全宗整理档案的原则,馆藏档案都是按全宗——年代——保管期限——问题的方法进行整理和排列。县委、县人民政府两个全宗案卷1980年度以前的案卷是单份文件包装式的组卷,1981年以后及其它的全宗的档案均是装订式案卷。档案文件鉴定主要是放在单位立卷前进行,1965年冬至1966年春在桂林地委档案科指导下,组织力量对馆藏档案或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鉴定,档案卷质量相对有所提高。档案保管除经常加强“八防”(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湿、防霉变)工作外,馆内设有总的全宗案卷存放示意图,柜、箱外都标有存放档案的标签,档案的编号是每个卷上都标明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卷内有张号。平时对案卷的核对,著录或制卡,利用等工作记录都以括号代替,每个全宗内的案卷编号,按形成先后和文件需要程度顺序,分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编写档号。
第五节档案利用、开放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馆藏挡案资料的作用,迅速准确地为社会提高利用,我馆共编制有21种检索工具和历史资料。查询者可凭以上检索工具和专题史料查到所需的档案材料。
根据《档案法》第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后向社会开放”规定和中办发(82)44号、桂办发(82)13号文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全部历史档案,凡内容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无损于国家和为民族利益,均可向国内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开放,各级档案馆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服务”的精神,我们组织人员对馆藏民国时期档案共2649卷进行了审查、整理、编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于1989年10月1日起正式向社会开放。
凡本县内各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来馆查阅本全宗形成的档案或资料,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说明利用目的方可借阅,如利用其他全宗的档案,原则上要经所形成档案的部门同意方可借阅。
凡县外单位来馆查阅党组织的档案和机密资料,必须是中共党员。查阅中共中央、自制区党委、桂林地委和同级行政机关机密以上文件和县委会议记录等重要档案,须经县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同志批准方可查阅。
凡来我馆查阅公布开放的档案资料,只要持有合法证明(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均可查阅。
凡查阅我馆公布开放的档案资料者,应对所查的档案资料负完整、安全、保密之责,不得在档案上画线、圈点、涂改、抽页和拆散。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抄录、拍照、公布、出版和陈列展出。馆藏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需要外借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借出,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周,用毕及时归还。
凡借阅本馆档案资料,应履行登记手续,并将利用效果告诉本馆。对摘抄或复制的材料应注明出处(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卷号和张号),借阅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复制件,要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按国家《档案法》规定,档案公布发表权属档案馆,利用者不得擅自全文公布,如确需要公布发表,必须征得我馆同意,否则,我馆将根据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