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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
永福县民族局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23日   

永福县民族局

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县委、县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3、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4、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发展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
5、协同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7、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和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和民族知识。
8、管理民族成份变更工作。
二、 机构设置
永福县民族局是永福县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局在职员工3人。设有局长1名、主任科员2名。
三、 领导分工
李美花局长:负责全局工作。
文 静主任科员:
黄通新主任科员:
办公室联系电话:0773-8512495
四、 永福县民族分布状况
永福县是一个汉、壮、瑶、回等民族杂散居的半山区县。世居少数民族是壮族、回族和瑶族。少数民族人口3.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14.5%。
1、回族世居在永福镇、苏桥镇、罗锦镇等三个圩镇。
2、壮族分布在全县九个乡镇的平原和山区,人口共2.7万人。
3、瑶族散居在永福镇和广福乡、堡里乡、龙江乡的边远山区,其中,广福乡瑶族人口稍多,主要分布在德安、上寨、矮岭、广福、龙溪等5个村委会,人口共2970人。堡里乡的河东、和顺、茶料、胜利、九槽个村委会共有瑶族2450人,永福镇的坪岭、银洞、湾里、泡口、渔村等5个村委会共有瑶族2380人。龙江乡丹江、上维、龙隐3个村委会的瑶族人口共810人。另外,苏桥镇原干校有上世纪七十年代从平南搬迁来瑶族约40人。百寿镇亦有少量的瑶族居住。
五、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特色节日
1、回族
我县回族人口1500人。其风俗习惯深受伊斯兰影响。我县回族服饰与当地汉族没有区别。只有在做礼拜或参加重大活动中,男子才统一戴白帽。阿訇穿拜衣。饮食以大米为主,吃鸡、鱼及牛、羊、兔等食草动物。逢年过节喜欢做“油香”等食品。习惯在住地修建清真寺。我县回族在永福镇、罗锦镇、苏桥镇均建有清真寺。回族有三大节日,即开斋节、古尔邦节和圣纪节。回族结婚时要请阿訇证婚,死后要请阿訇主持葬礼。将死者洗净后用白布缠身,实行土葬。回族使用统一朝向的墓地。禁忌:忌讳吃猪、狗、马、骡,不吃意外死亡和未经伊斯兰信仰者宰杀的动物,不吃动物的血;忌讳客人在家里吸烟、喝酒;忌讳用食物开玩笑,更不能用禁食的东西打比喻;禁止在别人面前袒胸露臂。
2、瑶族
瑶族有自己的语言,但没有文字,借助汉族交谈,通用汉语文。我县瑶族有盘瑶和山子瑶两个支系。
瑶族服饰丰富多彩,不同地区和支系有所不同。旧时男女服装主要用深青或深蓝土布制作。男子喜着唐装。现瑶族服饰与汉族相同。只在庆典时戴上头帕。瑶族妇女的头饰式样风格别致。瑶族妇女斑澜五彩的服饰,已逐步为现代服装所取代。但除了适应形势发展外,现今仍然保持款式繁多、纹案古朴、工艺精美的民族特色。妇女的服装,用黑色或灰篮色布缝成,对开襟,腰部以上两边衣襟绣有10多种图案。衣服用银牌扣,用丈多长白布或灰布腰带和丝带系腰,装饰品有银牌、耳环、手镯、戒指等,着长裤。永福的盘瑶妇女服饰分为平头帽和尖头帽两种。山子瑶服饰与盘瑶衣裤相差不多。头饰稍简单些。永福的瑶族外出喜背用黑纱织成的网袋。瑶族饮食以大米为主,喜腌制熏猪肉等风味独特的食品。永福瑶族住房依山建造,聚族而居,一般一栋三间,长方型的泥墙瓦顶的新式房屋或钢混平顶房。而丹江、上维、龙隐的瑶族现仍保持建造木结构的干栏式楼房,冬暖夏凉。瑶族婚姻自由,但有时须经父亲同意,请媒说合方可成婚。瑶族男嫁女,女嫁男由双方家庭生活情况自由决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外界的交往逐渐密切,族外通婚开始增多。瑶族节日较多,与汉族相同。而盘王节是瑶族纪念先祖的盛大传统节日,可以独家独户,也可联户或同宗共族进行。“度戒”是瑶族传统盛大的宗教仪式。瑶族每个成年男子都要经过度戒仪式。崇拜盘瓠的瑶族,普遍禁食狗肉。居住在广福乡德安村更当屯、上寨村土养槽、六旦、上寨、下寨等屯的山子瑶(共310人),则信奉天主教。土养槽口建有天主教堂一座。
《盘王书》集本,为瑶族三大文献(过山榜、盘王歌、盘王书)之一,为师公世存。《医生救病经》等等经书称为124种瑶经。瑶族丧葬实行土葬和迁葬。
六、民族教育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规定(节录)(1962年8月2日)
1、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当他们的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相等时,可以优先录取。
2、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核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大中专院校招生的具体规定,我县瑶族、回族、苗族、侗族、京族、毛南族等除壮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达不到录取分数线时总分降低20分投档,壮族考生总分可降低7分投档。
七、国家对少数民族殡葬习俗的特殊规定
1、在殉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2、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有其他传染病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无论城市或乡村,对回族群众已经土埋的尸体,决不允许再挖出来重新火化。
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包括对回族的丧葬问题,是关系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该切实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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