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规定(节录)(1962年8月2日)
1、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当他们的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相等时,可以优先录取。
2、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核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大中专院校招生的具体规定,我县瑶族、回族、苗族、侗族、京族、毛南族等除壮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达不到录取分数线时总分降低20分投档,壮族考生总分可降低7分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