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事务管理局机构及职能
一、单位简介
(一)单位基本情况:
永福县民族事务管理局其前身是永福县民族事务委员会。1996年机构改革时改名为永福县民族事务管理局,在统战部挂牌,编制2人,现单位实有人数2人。2001年机构改革时划归党群口,受县委和政府双重领导。2008年永发【2008】9号中共永福县委员会、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文中明确了县民族工作机构列入政府序列。现有领导班子1人、设有局长1人。
(二)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县级党委、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组织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3、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文件草案。
4、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助市民委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的鉴定、变更工作。根据本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或承办民族体育、民族文化、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
5、参与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协助市民委落实相关政策,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6、协同财政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实施,参与协调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
7、争取上级民委支持,帮助解决民族地区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务,
8、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行使用和社会管理工作。
10、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和实施等各项事务,根据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11、完成本县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内设民族综合业务管理股) 民族局综合业务管理股
1、股长:文静
2、工作职能(责):
1)负责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民族成分更正更改的初审工作。2)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包括文件和通知的收发、上传下达、档案的整理、接待及工资福利。3)各种统计资料的上报。4)单位的账务报销。5)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民族局窗口业务及办理民族成分更改手续指南
1、接待群众,解答问题。
2、帮助符合政策的群众办理民族成分更改手续。
办理民族成分更改手续必须严格按照桂族发〔2009〕108号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来办理。要求的主要内容:
(1)公民确定或变更民族成份,仍然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并且更改的年龄必须在20岁之内。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严格遵守(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规定的程序。即: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也可以通过各级民委、公安部门网站下载,填好一式四份与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交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2)县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3)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办事流程:
1)到民族局咨询了解更改民族相关政策,对符合更改条件的则领取审批样表。
2)将填好的审批表一式四份到相关部门签意见并盖好章后到县民族局进行初审。
3)县民族局初审完后,邮寄或直接送到市民委审批。
4)市民委审批后转邮寄回县民族局。
5)由民族局电话通知本人来领取,然后再到公安部门改户口。
永福县民族局提供 20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