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股具体办理)------
一、受理和立案
1、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矿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和处理
1、指派承办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发出《责令停止矿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3、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矿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4、认定案件依法要进行政处理的,向当事人发出《矿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矿政行政处罚告知书》。
5、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情况召开矿政行政处罚听证会及做出对其申诉情况的审议。
三、送达和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提出《矿政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法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制作《矿政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四、行政建议和司法移送
1、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2、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
3、认定矿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检查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写出结案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立卷归档。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