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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19日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股具体办理)-----

一、     申请

1、提交书面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②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③有关证据。

④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编。

⑤递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时间。

2、委托代理申请。

二、受理立案

1、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决定受理的案件。

3、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调查取证

1、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2、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3、现场调查。

4、全面收集各种证据。

四、调解

1、告知调查结果,分清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

2、听取当事人就事实、责任、解决方案发表各自的申辩意见,陈述自己的主张,然后由主持人依法居间调解。

3、调解达成协议的,就当制作调解书。

4、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由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行政调解程序即告结束。

五、行政决定

1、          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2、          送达处理决定书。

六、复议

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程序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1、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

2、复议程序:

①申请复议,有效期为当事人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②复议。

③审理。

④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

七、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处理自动履行,就不需要经过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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