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股具体办理)-----
一、 申请
1、提交书面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②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③有关证据。
④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邮编。
⑤递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时间。
2、委托代理申请。
二、受理立案
1、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决定受理的案件。
3、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不受理之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调查取证
1、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2、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3、现场调查。
4、全面收集各种证据。
四、调解
1、告知调查结果,分清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
2、听取当事人就事实、责任、解决方案发表各自的申辩意见,陈述自己的主张,然后由主持人依法居间调解。
3、调解达成协议的,就当制作调解书。
4、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由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行政调解程序即告结束。
五、行政决定
1、 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2、 送达处理决定书。
六、复议
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程序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1、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
2、复议程序:
①申请复议,有效期为当事人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②复议。
③审理。
④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
七、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处理自动履行,就不需要经过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