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地质环境管理股具体办理)------
一、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采矿登记申请,应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局对拟开发矿山开采条件进行实地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发布采矿权有偿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
四、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有偿出让采矿权,如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不含休息日)。申请人必须通过竞标或竞买方式取得采矿权,办理延续登记矿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五、采矿权竞得人与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六、采矿权竞得人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应向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和评审的矿区地质简测报告(包括储量核实报告);
4、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和评审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5、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的批复;
7、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已设立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40日内经审核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八、采矿权申请人持通知书到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