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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验收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19日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需申办环保审批及治污设施和管理措施的验收,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主管单位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即向县环保局提供项目建设投资的规模、生产产品、工艺流程及企业落址的区域位置,以便初步审定投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流程是否适时合宜与厂址是否符合环保规划布局。

二、经初步审定并且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投资后,即向县环保局提交《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核意见表》,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预审核意见。环保局根据预审核意见签署意见予投资者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三、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管理分类目录,实行分级审批:即属于区、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则上报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于县环保局审批的则由具体经办人办理。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属于前二种情况的必须先请有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的评审后,方能进行审批。

五、经办人应当对项目建设地点的水文、地质、空气、植被及周围的人口居住状况进行初步勘察,必要时应进行全面的环境监测,以便控制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六、项目进行环评后,即可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

七、建设单位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的环境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而提出的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环保审批部门或主管单位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内容落实治理措施与管理措施进行跟踪监督。

九、在经确定落实了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验收申请。

十、环保局根据申请则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环境影响因素进行监测。若各项指标达标,则通过验收;若未达标,则限期整改,再通过验收。若未落实治理措施,而又造成重大污染的,则上报县政府研究关闭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企业即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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