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简介
为适应发展形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永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正式成立(副科级单位),2004年7月升格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正科级单位)。根据永编[2008]2号文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为8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工勤编制2名。现今在编干部职工共6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3人。
永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监管全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办永福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成立以来,我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安全检查,热情服务,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坚持每季度安全例会不动摇;组织、指导、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全县安全宣传、安全整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帮助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做好安全许可;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组织高危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严把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关。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超前防范,努力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促使全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企业面貌明显改变,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有效遏制了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建设安全、稳定、和谐的永福做出了积极的不懈的努力。
在全体上下的共同努力下,2003——2007年永福县连续荣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办公地址: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157号
办公电话(兼传真):0773-8512305
二、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秦家德(局长):
主持本局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全面工作,侧重联系全县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谭运增(副局长):
1、协助局长负责工商贸企业、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负责全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及公共聚集场所消防的安全协调监管工作;
3、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黄胜利(副局长):
1、协助局长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管及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分管局党支部、办公室、财务工作;
3、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单位职能
根据永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永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永编[2004]9号)的核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按管理权限应由县级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和行政规定草案;研究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工矿商贸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
(三)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好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协助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和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县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永编[2004]9号文件核定的单位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3个职能股(室)。
(一)政秘股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县安委办的日常具体事务;负责本局财务、经费、固有资产管理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县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联系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和各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县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监督管理一股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参与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协助抓好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监督管理二股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财政预算
年预算经费2——5万元。
六、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 法律(综合)
一、宪法
二、刑法
三、行政处罚法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行政复议法
六、行政诉讼法
七、国家赔偿法
八、行政许可法
九、行政监察法
十、工会法
十一、劳动法
十二、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部分 法律(专业)
一、安全生产法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海上交通安全法
四、消防法
五、环境保护法
六、职业病防治法
七、矿山安全法
八、矿产资源法
九、建筑法
十、刑法修正案(二)、(三)、(四)、(五)、(六)
十一、城市规划法
十二、气象法
十三、防震减灾法
十四、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部分 行政法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四、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七、使用有毒物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三、道路运输条例
十四、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十五、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十六、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十八、工伤保险条例
十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二十、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二十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部分 地方法规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七、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部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6号令)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5号令)
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14号令)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13号令)
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号令)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号令)
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7号令)
八、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6号令)
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5号令)
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号令)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1号令)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20号令)
十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19号令)
十四、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办法(2004年18号令)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5号令)
十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11号令)
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10号令)
十八、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9号令)
十九、危险化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2年35号令)
二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2年36号令)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2年37号令)
二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年13号令)
二十三、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7号令)
二十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
第六部分 政府规章
一、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规定
四、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五、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九、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十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十二、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十三、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理办法
十四、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十五、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十六、燃气管理办法
七、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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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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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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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的: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罚款。 |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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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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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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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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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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