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场所办事程序
一、申办旅馆业、典当业、公章雕刻业、拍卖业的程序及应报送的审批材料
1.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和《特种行业安全鉴定呈批备案表》;
3.场地使用权证明(开办场地的房产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4.房屋场地工程质量鉴定证明书、县(市)以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证明材料以及场所结构平面图和方位图:
5.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贵重物品财物保管制度、门卫、巡逻值班制度、情况报告等制度);
6.消防部门意见书: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免冠照片二寸一张,一寸三张;
8.负责人、保安人员及从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非常住户口的须有暂住证复印件),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9.申请经营典当业,须先获得自治区人民银行发给的金融许可证;
10.经营拍卖业和旧货市场,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11.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必须是县(市)以上的供销、物资部门,其中申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的,要提交《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审核证》;
12.行业、场所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法人代表、经营地址和扩建场所及转业、歇业的,必须在变更前到当地市、县公安治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申办其他行业场所所需材料
申办歌舞娱乐场所、印刷业、机动车修理业、旧货业等行业场所时,不再先行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由申办的行业场所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三、审批程序和时限
1.辖区派出所接到申办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后,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勘验情况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作决定答复,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要说明事实和理由。
2.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接到派出所上报初审意见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辖区派出所对申办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后,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同意开办的,要在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有关许可证件或办理审核手续(其中对典当业、多色复印、原子复印、民用射击场、桑拿按摩业要报公安厅审批的,区厅要在收到申办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