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海事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其程序如下: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部门。
接办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
(2)船舶船籍港在本辖区内;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交文书: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7)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