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证办事程序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公安机关依法审批办理,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因结婚、工作调动、入学、毕业分配等原因,要将户口从甲地户口登记机关迁移到乙地户口登记机关时,可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的迁人和迁出手续。
1、迁入办理程序:
属婚迁、工作调动的持迁入地县公安局户政科的《准予入户证明》和迁出地的《户口迁移证明》;属毕业分配的凭派遣证和迁出地《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人户手续(一次性办完)。
2、迁出办理程序:
属婚迁、调动工作的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科的《准予入户证明》;属入学的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到迁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一次性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