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澳门地区探亲须知
1、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当面申请并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有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可申请前往探亲(“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3、填写完申请表格后由单位或者当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复印本表格一份;
4、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在港澳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6、提交亲属关系证明,1年内再次申请去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7、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照片规格为:照片长宽48×33rmm,头部宽21—24mm,头部长28—33mm,白底);
8、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9、申请人本人必须回答接待民警相关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