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港澳定居须知
1、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当面
申请并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填写完申请表格后,由单位或者当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复印本表格一份;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照片规格为:同上,白底);
5、提交与去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7、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8、申请人本人必须回答接待民警相关询问。